2017年7月21日19时许,在XX县XX村丁某某房子东临空场处,李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将李某某左肩部、左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左锁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分别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在该案件没有赔偿,没有谅解前提下,经王律师辩护法院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