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波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未提起公诉
来源:王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4
浏览量:297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日,张某某因村里土地被征收在地里丈量土地时遇到自己的侄子张某峰与同村的村民发生争执,参与了打架。当时参与打架人员中有张某某、张某峰、其侄子媳妇母亲、表哥等人,冲突对方有当事人及母亲和妻子。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在打架之前几天多次通过电话谈到打架事宜。张某某在村里多年担任村支书职务。后张某峰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方村民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辩护观点

王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办案机关沟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后向办案机关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当事人虽然在村里担任主任多年,期间并没有其他刑事案件和违法行为,不应该定性为涉恶案件,涉恶定性不当;二、本案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名定性错误,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三、对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并且对方的伤情为轻微伤,张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四、鉴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可以协调双方在经济损失方面互不追究民事责任;五、鉴于我方有一人伤情为轻伤二级,对方涉嫌犯罪,彼此谅解,我方可以变更强制羁押措施,对方可以不予关押,适用取保候审。鉴于以上法定情节王延波律师预测本案有可能取得不予提起公诉辩护效果。

诉讼经过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某在村里负责多年并纠集多人参与打架符合涉恶案件规定,由涉黑专案小组办理并对全部涉案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随后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某等人予以批准逮捕。检察院先是不予批捕,变更强制羁押措施,后经检察院认定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最后对该案件以不予提起公诉处理。

办案分析

案件发生在扫黑除恶初始阶段,一般都要严惩,如果在检察院批捕阶段不予以变更罪名,量刑可能会重一些。所以检察院批捕阶段和提起公诉期间通过书写法律意见书尤其重要,法律规定法院阶段律师也可提出变更罪名,但有些案件在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更改机会大一些,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应该重视工作之一。王延波律师办案心得便是更改犯罪罪名才能取得量刑较轻辩护效果,因为聚众斗殴导致伤害结果的一般量刑在二年至三年之间,甚至三年以上均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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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延波
  • 执业律所: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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